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06年5月24日第三届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仲裁工作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

  (二)违反仲裁工作程序的;

  (三)应当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的;

  (五)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六)经仲裁委员会研究认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

  第三条 仲裁庭依据专家咨询意见作出裁决的,可以减轻仲裁庭组成人员的过错责任,但仲裁员有本规定第二条(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过错除外。

  第四条 仲裁案件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过错,由该案件仲裁庭组成人员承担责任,但书面明确表示不同意意见的仲裁员除外。

  第五条 追究仲裁案件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过错事实、行为人的职责、过错大小及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六条 仲裁员仲裁案件有过错,扣发其在审理该案中的仲裁员报酬,由仲裁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过错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过错情节较重的,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

  (三)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宴请,或者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情节严重的,清除仲裁员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仲裁案件发生过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向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