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负责对下列案件进行审查讨论,作出决定:
(一)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由市长决定的;
(二)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需要从实体上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合议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四)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五)审委会成员认为需提交审委会审查讨论的。
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由行政复议科合议后将《行政复议案件终结报告》、《合议记录》等案件材料报送审委会各成员预审,并在10日内召开审委会。
审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委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案件经审委会审议后,由复议科根据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案情复杂的复议案件可视情况邀请相关法律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和认定。
第十五条 根据本规则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法制办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经市政府市长批准或本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等加盖“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其他复议文书加盖“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专用章”。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给予保证。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