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
《行政复议法》处理。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具体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止复议、延长复议期限、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终止复议;
(五)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代表市政府作出处理;
(七)对本规则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复议案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
(八)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代表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
(九)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十)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一)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三)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四)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其他行政复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