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设置可参照以下标准(具体设置标准由当事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含2万平方米),设保安员4人,每增加1万平方米保安员增加1人;建筑面积每5000平方米设保洁员1人,建筑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保洁员增加1人;绿化面积每3000平方米设专职绿化工1人,绿化面积每增加3000平方米绿化工增加1人。小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含2万平方米)设维修人员2人,建筑面积每增加2万平方米维修人员增加1人。
(九)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时,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可参照以下标准(具体标准由当事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1.保安服务:24小时门卫值班;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定时巡逻;车辆停放有序,对火灾、治安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
2.保洁绿化服务: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周清扫1次,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小区公共雨水、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化粪池每年清掏1次;确保草坪、花卉、树木等绿化物整洁美观,无杂草、杂物、病虫害。
3.维修服务: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经常对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道维修养护。路灯、楼道灯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及时维修养护。急修项目2小时内到现场,24小时修复;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须对居民作出限时修复的承诺。小修项目3天内修复,需安排工程修理的,应及时告知报修人。中修、大修应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组织维修。
三、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十)物业管理企业在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时,应先到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小区服务等级认定,然后持服务等级认定证明及相关材料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手续。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收费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物业管理企业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应当在小区明显处公示。
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公共收费项目。
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止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