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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7日)废止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7〕38号 2007年3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洛阳市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办法

  为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切实为业主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优质服务,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标准

  (一)凡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二)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本市以外的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市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选定物业管理企业时,应当与其签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毁约、失约应承担的责任等。

  (五)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各县(市、区)房管、建设、规划、监察等部门和物业项目所在地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设立联合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基本标准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以及保安、保洁、维修、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在所管小区公布。

  (七)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承接的物业项目进行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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