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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不足500元补足至500元。
  实行货币补偿和一次性安置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出被拆迁房屋和周转房时,分别给予搬迁补助。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月补足至500元/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3个月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
  (三)电话、水表、电表、管道燃气、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宽带端口及有线电视的迁移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按时签订协议奖励:被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提前搬家奖励:被拆迁人自拆迁公告首日起60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拆迁人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予按时签订协议奖励外,可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 4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奖励;
  2. 第41日至第5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算奖励;
  3. 第51日至第6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拆迁人可以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适当补偿。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偿,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偿,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重新购置房屋时,其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被拆迁人办理免交契税手续,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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