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人民政府[2004]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三条 衡水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统一管理,并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
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