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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7〕26号 2007年3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2.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3.县(市、区)开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略)

  附件1
  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确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和贷款本息按期偿还,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会谈纪要及有关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等文件精神,结合洛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合作会谈纪要项下政府信用额度内确定的市本级项目、市带县项目和经双方同意调整的项目。

  第三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洛阳市政府,具体负责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洛阳市重点产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起草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协调国家开发银行与当地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推动洛阳市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

  洛阳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具体负责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建投作为洛阳市人民政府向开发银行贷款的融资平台,负责汇总分析洛阳市各项发展规划,建立政策性贷款项目储备库,受理并初审项目贷款申请,审查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文件,对于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报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正式向开发银行推荐。负责配合开发银行的信用评级和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借款合同签订、贷款支付审查、项目资金归集、贷款本息偿还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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