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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六十七条 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
  第六十八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答辩理由、质证意见、认定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第六十九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七十条 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并制作补正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未作裁决的,仲裁庭可以作出补充裁决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发现调解书或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调解书或裁决书之日起30日 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调解书或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三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第七十四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照本规则第七十二条对调解书或裁决书做出补正或者补充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不 再收费。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五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3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或者虽然争议金额超过30万元,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案件适用本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对争议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案件,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交双方当事人达成 的书面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未签订书面的仲裁条款,而纠纷发生后又愿意选择 仲裁方式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仲裁委员会请求解决纠纷,由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 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当即受理。
  第七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仲裁庭组庭后,仲裁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本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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