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1号)
《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4月2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 冀纯堂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市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公布、备案等活动,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