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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第六十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二)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公开规则;

  (四)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五)工作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及时纠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干涉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内部事务或故意刁难被监督检查单位。

  第六十六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六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对许可管理和执行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归档。

  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本规则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本规则所称的作出过错行政许可和监督不力,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确定,也可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法确定。

  第七十一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有关程序和机制,避免和减少行政许可过错的发生。

  第七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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