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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确需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认为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退回办事窗口。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取申请人与利益关系人意见由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具体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5日内,以下列方式告知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承办单位能够知悉利害关系人的,直接向利害关系人转送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二)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将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自收到相关材料或者见到公告之后,有权提出反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利害关系人反对意见书面材料后,应于5日内将其副本转送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有权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反驳,并于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承办单位。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根据双方意见、理由和依据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核,提出予以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报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确需延期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向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领导报告,经同意后,重新确定办理时限,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交办事窗口归档。

第三节 听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法听取有关各方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申辩、质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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