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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工作规则》已经2006年4月24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 冀纯堂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许可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受理和送达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统一受理和送达,是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和决定在一个办公场所的统一收发。

  第五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和送达工作。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规则。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成立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和送达办事机构,确定一个负责受理和送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公场所(以下简称办事窗口)。其他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不直接对外受理和送达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为办事窗口配备熟知行政许可相关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和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统一受理的办事窗口公示,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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