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文物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名称,充实人员力量;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领导责任制;建立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市、县(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和市、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应定期研究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要实行文化遗产保护目标管理,建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文化及文物、建设、规划等相关行政部门应认真组织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担负起本辖区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责任,各基层文博单位、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好对本单位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职责,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和文物单位等四个保护责任层级,落实文化遗产保护各项责任。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保护职责,防止文化遗产的破坏、流失,保障文化遗产的安全,维护文化遗产管理秩序。
(二)健全法制体系,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
制定《长沙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长沙历史建筑抢救保护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长沙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文物、公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要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在基本建设中未经文物行政审批或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受到破坏的,文物行政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多元化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机制
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建立多元化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市、区、县(市)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现逐步递增。对博物馆、文物考古所、纪念馆、重点文化遗产管理单位等国有公益性单位及重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要给予经费保障。市财政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确保重点文博事业单位开展文物征集、文物科技保护研究、陈列展览、文物安全等方面的费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保护的原则,督促文物管理和使用单位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财政、文物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文物事业性收入的监管,确保文物单位的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同时,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和遗产保护赞助相关政策,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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