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
各级政府在切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同时,要充分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价值,科学合理地做好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形成保护与利用相得益彰的良好局面。已实施对外开放的各博物馆、纪念馆,要坚持按照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工作要求,扩大对外开放面,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关精神,继续落实好免费参观政策,确保博物馆、纪念馆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要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经济功能,培育文化遗产利用方面的文化产业品牌。“十一五”期间,全市要着力打造一个龙头:组建一家国有文博产业公司,开展遗产保护、文物修复、文物经营、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物培训、产品开发等业务,引导全市发展文化遗产利用产业,进一步壮大全市文化产业。培育“两处示范基地”:拓展清水塘文化艺术品市场规模,提升市场管理质量,巩固其作为中南地区文化艺术品中心市场的地位;立足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充分发掘其文化内涵,发展传统商业和文化产业,将二者建设成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开发三条文化旅游专线:实施以文化景观为依托的文化旅游发展战略,形成伟人故里行、楚汉名城行、历史名人觅踪行等具有长沙特色,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有机组合、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关联的文化旅游线路。在发展文化旅游的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近现代史迹的作用,尤其要把整体保护革命文物和充分展示革命文物内涵作为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工作来抓,充分发挥革命文物资源的宣传教育作用。利用文化遗产资源,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各级政府在组织基本建设、旅游发展中必须遵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坚持在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前提下进行经济建设,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在编制景区规划时,应遵循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并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规划的审核工作。要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违法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和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的行为。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文物破坏和损毁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建立健全记录档案,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