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增强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民族文化和地方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原则,做到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和积极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重要文化遗产基本实现有效保护。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建设工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和科技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和文物产业品牌初步形成,文化遗产管理初步实现信息化,人才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的地位明显提升。
三、切实加大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一)做好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好第三次全国性的文物资源普查。2010年前,要完成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调查研究,将分布在广大城乡而尚未被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录入的大遗址、古民居、古宗祠、古寺庙、古道场、古桥、古井、古石刻、古墓葬、近现代史迹(含纪念性建筑)以及近现代工业遗产,逐一予以登记、建档,并明确相应的保护要求。对重要发现,要根据价值及时申报和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采取保护措施。要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珍贵文物的数据采集录入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管理工作信息化。
(二)科学编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认真做好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编制规划时,应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事先由规划部门会同文化文物部门商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确保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的安全。对已确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要切实加强规划保护。在2010年前,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完成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三)实施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属地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排除文物险情。在2010年前,要基本完成国家、省、市三级濒危的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修缮,保持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历史环境;完成长沙城内各历史街巷和历史旧宅的抢救性维修;完成著名历史文化遗址的标志工作。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