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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4号),切实做好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承、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民间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传统知识,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文化遗产十分丰富。文物普查表明,全市有各类文化遗址(迹)1000处以上,已累计公布168处文物保护单位(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4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0处),563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36处近现代保护建筑和23处历史旧宅。已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45个,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21万件(套)。拥有望城县靖港镇等7个历史文化镇(村)和长沙弹词、湘绣、花炮、湘剧、花鼓戏等一大批极具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一批珍贵的文化遗产正在遭受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大量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资源濒临消失,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严峻考验。
  文化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宝贵的精神财富,体现了集体的智慧和悠久的历史,是传承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对构建和谐社会,实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文化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但目前全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尚未构成,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因此,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保护文化遗产,是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必须下大力抓好抓实。
  二、明确保护文化遗产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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