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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今年的办理情况,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凡不按时限和要求办理或办理结果被确定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件的,将列入过错追究。

  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在20天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代表、委员。已分解到有关部门的省建议、提案办理情况,须于4月26日前将答复意见(附电子文档)报市政府督查室。所有建议须在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所有提案须在7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委员。承办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办理时间,逐一列出办理进度表,按要求抓紧办理,并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四、具体问题情况说明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的,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要尽快建立办理机构,并将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于交办后5日内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复文格式(见附件1、附件2),对建议的复文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同时抄送市人大代表联络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对提案的复文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

  (三)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件3)。对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政府督查室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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