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10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政发〔2007〕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中确定30家左右企业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其中的10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由专业机构推荐,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市金融证券工作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二、支持拟上市企业尽快申报上市,对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环保、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税收政策落实等事项,依法办理,加快工作进程。
三、市政府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拟上市企业在进入上市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下同)之前提供日常咨询、业务培训、实地调研、协助制定改制方案等培育服务。此项前期培育服务费用不向被服务企业收取。
四、拟上市企业引进外市专业人才,可享受本市在落户、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购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六、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额度,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
七、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对其中形成的市级财政留成额度,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
八、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进入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