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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对于重大项目经费,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其中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负责主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项目管理费。企业不得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二)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三)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相关联的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三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指市科技局为组织和管理科技计划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评审、评估、招标、公示、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年度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预算比例的3%列入年度预算,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加强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切实保证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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