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2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完成情况优良而又需要继续研究或产业化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立项程序后可以滚动立项1-2次。
  第二十七条 计划项目完成验收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计划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五章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后,项目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
  (一)安排到县(市)、区的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指标文件,将项目经费计划指标下达到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科技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指标的一个月内,由财政局、科技局两家将经费落实到项目单位。
  (二)安排到其他项目单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通过支付网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及国库处上报用款计划,实际支出时通过网络向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按该项支出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到相关项目单位。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下达后,项目资金必须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