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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经费预算(来源、使用及还款能力分析);
  10、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三)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 
  申请一般项目只需提供上述(一)、(三)项,申请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中试项目需提供上述(一)、(二)、(三)项。
  第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
  (一)项目立项一般程序为:
  1、市科技局通过顶层设计,组织项目课题;
  2、征集项目;
  3、组织专家评估、遴选,评审专家从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另外,根据参评的项目情况聘请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管理专家参与评审;
  4、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 
  5、会商市财政局,并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
  6、实行统一编号,联合行文下达计划。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需要,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三)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立项程序按《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项目的立项程序按《长沙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实行公示制。资助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必须在长沙晚报和长沙科技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和市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和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计划项目合同,并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管理部门报送《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中试项目还须提交项目实施年度总结,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成果等。
  市科技局对重大项目、中试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须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终身负责。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及时完整上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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