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采用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形式。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各领域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科技计划指南,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
第十一条 对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依照《长沙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人才、资金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产业化项目的单位自筹项目经费不低于70%;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
第十四条 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项目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3、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基础、条件、特色与优势;
6、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计划内容;
8、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