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补助费。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设立,以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开发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及科技环境建设计划(含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农业产业化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创新成果产业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市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资金及科技扶贫资金)。
第四条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
第五条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战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支持为解决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展开的科技攻关、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引导自主创新,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 科技发展专项经费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四分离,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和绩效评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