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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7]1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六日

全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

  全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目的,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调控政策,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我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和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要内容此次专项大检查的范围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重点是钢铁、铜、铝、铅锌、水泥、电力、电石、焦炭、铁合金等行业。按照国务院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知》和国家八部委《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指导意见》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出台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本着“依法检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依法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调控政策方面的情况;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方面情况;清理和纠正违规出台的在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优惠政策的情况;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执行行业准入条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进展情况;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污染物减排和新建项目方面的情况;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政策的情况。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纠正违规,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促进全省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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