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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6]14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7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税务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暂按照总局上述通知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同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分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51号)停止执行。各地应将新的收费标准在办税服务场所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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