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保局、市教委等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3日)废止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医保〔2007〕101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
为了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为妥善解决本市城镇重残无医疗保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现就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以下简称重残无保人员)。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市医保局负责重残无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的管理工作;市残联负责重残无保人员参保资格认定和重残无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资金)统一筹集的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相关复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资金筹集与管理
重残无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的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三分之二由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筹集,三分之一由市民政局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筹集。今后筹资水平随资金平衡情况作相应调整。
上述资金由市残联统一筹集后,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