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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保局、市教委等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3日)废止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后有关待遇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根据市医保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7〕10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市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19),按照“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待遇选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现就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残保)后,已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重残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残人员,以及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重残人员,不纳入残保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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