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洛政〔2007〕41号 2007年3月22日)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不断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努力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县(市、区)和先进单位。为表彰先进,推动我市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偃师市等4个先进县(市、区)和大唐洛阳热电厂等16个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县(市、区)和单位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先进单位的先进经验,依法管水,科学用水,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
  洛阳市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先进单位

  洛阳市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县(市、区)

  偃师市、吉利区、栾川县、汝阳县

  洛阳市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

  1.大唐洛阳热电厂

  2.郑州铁路分局洛阳房屋修建中心

  3.河南中隧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