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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港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于6月10日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运用各种形式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动员、部署,并督促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㈡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前)
  各生产经营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隐患排查方案,发动广大员工,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7月底之前,将排查治理情况上报企业所在地政府部门,同时按照监管关系及时向市港口局下属相关单位报送。
  ㈢督促检查阶段(8月5日前)
  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组成由领导带队的督查组,对各自负责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与隐患消除是否到位;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重大危险源、作业现场是否有效监管监控;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经过培训并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对已发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等。
  市港口局安委办将适时组织对局属各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㈣“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2月中旬前)
  局相关处室和局属相关单位对已经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治理是否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情况组织“回头看”再检查,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此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涉及面广,要求高,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各生产经营企业要明确责任,明确分工,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切实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全面发动广大员工从安全管理、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行为规范等各个环节认真细致地进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措施,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局相关处室、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进一步排查治理和切实解决港航领域安全隐患,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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