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民兵整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2003年民兵整组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省政府、省军区整组工作指示为依据,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02〕9号文件、深化城市民兵工作调整改革为重点,以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以提高民兵参战支前和整体遂行任务的能力为目标,优化组织结构,增大科技含量,突出重点建设,注重整体提高,切实夯实民兵组织建设的基础,力争在深化城市民兵工作改革上有新的突破,在重点分队质量建设上有新的提高,在基层民兵组织建设水平上有新的发展,在高标准完成民兵整组工作任务上有新的举措,努力开创我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新局面。现将整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我市的民兵整组工作,从1月1日开始至3月底结束。拟分三个阶段,1月1日至2月10日为组织准备阶段,主要是建立健全组织,制定计划方案,传达部署任务,搞好调查摸底,抓好业务培训和宣传发动;2月11日至3月20日为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整组织布局,理顺领导关系,强化属地管理,搞好编组配干,抓好基层武装机构和民兵连(营)部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军区要求,省、市两级工作 组将参加各单位一个民兵连(营)的整组工作全过程;3月21日至3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单位要按照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在各单位自行验收的基础上,军分区拟结合省军区的检查验收采取三级联合,分片对检,随机抽查,集中讲评的办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各单位整组总结务于4月5日前报军分区。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大城市民兵工作调整改革的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城市民兵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深化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在大力加强城市民兵组织建设上,要巩固加强生产经营形势较好的国有企业中的民兵组织,调整压缩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中的民兵组织,重视加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其附属企业中的民兵组织(一般只在科研人员和教职员工中建立)。凡生产经营稳定、管理组织健全、适龄人员较多的企业,均应建立民兵组织;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企业,以街道(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建立民兵组织。逐步形成以企事业单位为基础、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街道为依托的城市民兵组织格局。要扩大配装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和民兵对口分队的比例,保持现有民兵应急分队规模,减少步兵分队数量,不断提高城市民兵分队的科技含量。在理顺城市民兵工作领导关系上,要按照民兵组织与生产组织相一致,平时准备与战时需求相一致,民兵工作开展与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相一致的原则,明确城市民兵工作领导关系,强化属地管理。原则上,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民兵工作由所在地军分区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武装部领导和管理;其它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导和管理;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事业单位的民兵工作,由所在地的街道人民武装部直接领导和管理。企业集团公司的民兵工作,凡分公司在集团本部所在市的,由集团公司人民武装部领导和管理;不在集团本部所在市的,由所在地军事机关领导和管理。对所属行业仍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系统、管理部门,要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服从和支持属地管理,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民兵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领导和管理。要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工作的管理,动用其民兵分队,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军事机关批准,并由所在地党委和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在城市基层武装机构建设上,要本着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执行任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基层武装机构。国务院及省、市确定的重点企业,单独设立人民武装部。其它各类企事业单位,凡建有党的组织并设有党的工作机构、生产经营稳定、够建基干民兵营以上建制的,应设立人民武装部。市以上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应设立人民武装部。市、区直属机关,行业以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民兵工作需要设立人民武装部。不设人民武装部的企事业单位,要确定一个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武装工作,纳入属地街道人民武装部管理。对于过去已设立人民武装部的企事业单位,其武装机构的保留和撤销,由军分区根据企事业单位发展变化情况和所担负的军事、战备工作任务确定,并报省军区备案。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城市民兵工作改革的特点和规律,认真总结城市民兵工作改革经验。桃城区、冀州市和深州市继续担负城市民兵工作改革试点并拿出高质量的试点论证成果。军分区在3月底或4月初拟组织召开城市民兵工作改革成果研讨会,为全省城市民兵工作改革经验交流会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