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入年度计划的公路绿化专项经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绿化的专项拨款;
(三)参与共同投资的承包商支付的费用;
(四)公路行道树更新采伐、间伐所得收益。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行道树的衰老情况,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更新间伐:
(一)2米内公路平台需更新间伐林木的,由市、县公路分局批准,并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2米外的公路绿化区域需更新间伐路树的,由当地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报当地公路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因战备、支前、救灾、抢险、危树清理等特殊需要,可以对公路行道树先行砍伐,但事后30天内,必须将采伐林木情况报告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公路部门。
第十四条 因改建或者加宽公路需要采伐原有行道树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改建或者加宽公路的等级和工程设计,一次或者分次向公路分局和当地林业部门提出采伐计划,经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十五条 经批准对公路行道树进行更新采伐和更新间伐的收益,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
(一)集体或者农户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集体或者农户;
(二)单位、集体或者农户栽植移交公路分局管护的,收益由双方协商确定分配比例;
(三)公路分局栽植并管护的,收益全部归公路分局。公路分局所得收益金中,70%作为公路绿化建设专用资金,30%作为绿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安全,无论是公路林的砍伐,还是种植施工,都要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对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其他破坏公路绿化行为进行举报的,由市、县公路分局或者林业局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盗伐、滥伐公路行道树或者破坏其他公路绿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公路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