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琼府办〔2007〕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绿化建设与管理,绿化美化公路环境,丰富生态公路景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绿化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公路绿化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 在公路绿化建设和研究以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公路绿化实行分级负责、市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高速公路隔离栅内及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水沟外缘2米内的平台(以下简称2米内的公路平台)绿化及树木,由公路部门负责种植和管护;2米外的公路林建设由市、县政府负责,各级林业、公路、国土、农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及沿途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路的绿化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绿化建设应当以防风固土、改善和美化环境为主要功能。公路绿化实行带、网、片、点相结合,乔、灌、草多树种相结合,使生态、景观和经济三位融成一体;应当选择具有生态、景观和经济价值的乡土树种、速生树种和竹类为主;应当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建设主副林带,形成多层覆盖,提高防护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