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耕还林(草)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精神,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根据《
退耕还林条例》,对原《河北省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
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成效,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
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要全面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等重要环节,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条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发展;
(二)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注重实效;
(四)坚持因地制宜、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品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相结合;
(五)坚持生态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由主管副秘书长、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林业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划、财政、林业、畜牧、粮食、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工程区各市、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的退耕还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