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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对分年度拨款的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意见将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并视项目的进展情况对经费额度作出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青年基金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组织进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填写《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学校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3月的最后一周。科研基金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要扣减该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拨给该校的科研经费。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达到科技成果鉴定要求的项目按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四川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ProjectSupportedbyScientificReserchFundofSiChuanProvincialEducation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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