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12)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的住房取得的收入。
(14)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收入。
在2005年底以前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优惠。
(15)从事社区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
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减免税管理权限
(一)备案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管理。
(二)报批类减免税
除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省局进行审核外,其他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及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三、减免税附报资料
(一)备案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纳税人上一减免税年度的经营收入、计征营业税收入、应缴营业税、实际缴纳营业税、减免税各项目营业收入及实际减免税金额等指标内容;
2、根据不同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转让许可文件;
(3)仅为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进行联络洽谈、收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需提供:
①总机构与中国境内企业签订的商品贸易合同;
②总机构与中国境外制造厂家签订的购买合同;
③总机构将商品销售给中国境内企业的发货票。
(4)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宅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①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③销售该房屋时与购买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复印件;
④销售该房屋时向购买方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5)医疗机构需提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及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报批类减免税附报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见附件一);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为自然人的,无须提供);
3、根据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设立的代表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