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常驻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从事自营商品贸易而进行联络洽谈、搜集商情资料等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及其他收入。
47、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48、与我国签订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定或者换文的国家有关外国运输企业取得的海运、空运收入。
(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
2、由省辖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含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或由省辖市级确定市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
(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
(2)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3)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
①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须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②3年内免征营业税。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取得的收入。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
①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9)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的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收入。
安置的“四残”人员须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
(1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取得的收入。
①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等税收;
②我省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每人每年定额扣减4800元的税收优惠;
③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1)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人员取得的收入。
①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
②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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