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一款第6、9、29、30、31项;第一条第二款中第2项第9、10、11、14小点”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168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43号)(以下简称《转发通知》)精神,现将有关营业税减免税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减免税分类
  营业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及相关政策规定:
  1、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2、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3、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4、托儿所、幼儿园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6、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7、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
  8、从事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
  9、经营性公墓提供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0、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取得的收入。
  12、宗教场所(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取得的收入。
  13、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
  14、从事婚姻介绍取得的收入。
  1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
  16、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
  17、中国信达、中国华融、中国长城和中国东方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减免税项目
  (1)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销售转让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
  (2)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4)国有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取得的收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