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应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按所属项目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纳税申报的地点
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的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纳税申报前的应确认完成的事项
对未办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基本信息登记表》手续的纳税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关于建立纳税人档案的要求以及为便于及时开展对纳税人的有效纳税服务,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前需办理有关个人信息登记手续。
纳税人可以采取自行前往所属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填写信息登记表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网上下载登记表预登记方式,然后凭有效身份证件至所属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自然人登记确认手续;
六、纳税申报方式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