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230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税法》、《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和对象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自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取得的税法规定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按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上述所称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不含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以及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申报时受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证照。“授权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应注明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被委托人为中介机构的,应加盖中介机构印章。
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