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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三、申报征收
  (一)纳税申报的时间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第四季度的纳税申报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收入总额的申报核算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所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对上述属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收入的计税依据参照营业税的规定。
  (三)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与申报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四、征收方式的变更
  (一)初始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变更
  对本办法“二、适用范围”中第(三)种类型纳税人变更征收方式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可在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征收方式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当年年底前及时办理变更认定手续。次年1月15日后提出变更申请的,上年度仍按原征收方式处理。
  (二)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帐征收
  对本办法“二、适用范围”中第(一)种类型的纳税人变更征收方式的,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须对“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作出职业判断),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纳税情况检查后,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及时为其办理变更认定手续,同时按查帐征收方式对纳税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查帐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
  对查帐征收企业申请认定为核定征收企业的,可在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征收方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查后应在12月30日前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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