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一定规模以下财务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原则上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年销售(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企业;
2、房地产企业(包括开发、销售);
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从事中介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
4、金融、保险、证券业;
5、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6、其他不得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三)除上述原则上不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当年新设立(注册)的注册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初始认定可暂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二、行业分类及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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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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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林、牧、渔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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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商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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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工业、文化体育业、社区居民服务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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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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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交通运输业、饮食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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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信息咨询业、广告业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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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娱乐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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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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