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7]3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务院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由于新条例的施行办法仍未出台,子税目税额和我省具体税额标准尚未确定,委托代收代缴措施也未协调到位,其他有关政策和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于按照新条例规定交纳车船税的,在有关规定明确之前暂缓征收。对于按照原规定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照常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