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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应按照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八条 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在本省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方在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开具《江苏省※※市建筑业通用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建设方凭当地的《建筑业发票》支付工程款项。
  第十九条 《建筑业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
  第二十条 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建筑业发票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单位。
  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发票》。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业发票》前对应征税款应先予征收。同时纳税人应按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收、基金(费)纳税申报,对此前先予缴纳的税款作已缴税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代开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完税凭证;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三)按本办法须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提供《工程项目登记表》及《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见附件7);
  (四)按本办法可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提供建设施工工程项目总包、分包合同、协议;工程总价款在5000元以下且未签定合同、协议的,提供《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
  (五)申请人为分包方的,提供被扣缴税款完税凭证;
  (六)申请人为外地施工企业或个人的,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和专用税务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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