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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外来施工方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第九条 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变更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见附件3),同时缴回《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变更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其重新填发《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
  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缓建的,在决定停缓建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到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表》(见附件4)。在复建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建手续及变更项目登记。
  第十条 施工方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在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见附件5)。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完成工程项目清算工作,且清缴税款入库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见附件6),交工程项目登记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建立建筑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销售、竣工登记备案制度。

第三章 政策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甲供材料应全额计入工程造价,一并计征营业税。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省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设备价值在内。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包括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限于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价款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但分包人(转包人)进行再分包(再转包)时,不得扣除其支付给再分包人(再转包人)的价款。总承包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分包人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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