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凡本省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登记管理
第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与同级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建设、房管、交通、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采集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
第五条 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申报纳税。
第六条 本省范围内规模以上(具体规模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建筑工程项目与施工企业承接的异地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项目登记。建筑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为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即采集建筑业双向的信息,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与转包方不需再提供项目信息。
(二)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工程。
第七条 建设方应及时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 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项目立项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方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还需如实填写《房地产项目新开工登记表》(见附件2)
第八条 工程施工方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地施工方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外来施工方在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及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