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六条中‘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与转包方不需再提供项目信息。(二)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工程’的内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十五条中‘但纳税人从事跨省移动建筑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扣缴营业税地点为: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义务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6]24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执行“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业是指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