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保证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农民负担减轻不明显或加重的地方,要在核实计税面积、常年产量的基础上,通过降低税率或减免等办法,切实把负担明显减下来。按照上级政策,抓紧对县乡,特别是乡镇改革方案再进行一次认真审核,对减负不明显的,在今年征收农业税前要认真进行调整,今年要按照调整后的农业税税额来征收。
五、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主体。实行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征管制度。农业税由财政征收机关人员直接征收,人员力量不足的,可以聘请部分素质较高的乡、村干部协助征收。必须对全体农税征收机关人员和协税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税及附加的征管工作,但不得代行执法权。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
六、进一步规范纳税通知制度。征收农业税必须提前逐户发放纳税通知书。各地要按照省里规定的统一格式规范填写,任何地方不能自定格式。填写纳税通知书,内容要齐全,除了填写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计税税率、农业税及附加等计税要素外,还要填明纳税时间、纳税地点,享受社会减免的要注明减免数额,农业税与附加要分列,并加盖乡镇农业税征收部门印章,不能用村委会印章代替。发放纳税通知书,要由农户签收,纳税通知书上绝不能附带其他收费事项。
七、进一步规范完税证制度。征收农业税后要当即向农民开据完税证,做到一手收税,一手开票。完税证要加盖农业税征收机关印章,并由征收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准将农业税与附加合并填写,不准用村委会印章代替征收机关印章,不准由非农业税征收人员代开,不准用农业税完税证收取农业税及附加之外的其他任何款项,绝不允许借机搭车收费和白条收税。农业税附加实行乡管村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
八、坚持依法征收农业税。对不愿缴纳农业税的农户,要首先核实执行政策是否有偏差,减免政策是否落实,确有问题的,要先纠正偏差、落实减免政策,再进行征收。对政策执行没有问题、农户确有能力缴纳,经过耐心解释工作,仍故意不缴的,应按照法律程序,由征收机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绝不允许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强行征收,尤其不得动用公安、司法和组织“小分队”上门收税。各地要将中央提出的农村税费改革“八不准”作为铁的纪律无条件执行,坚决杜绝由此而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