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衡水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衡水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精神,及时解决税费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深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努力完成农业税收征管任务,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农业税政策。农业税征收机关在核定计税土地面积时,除了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耕地据实核减以外,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办公益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应先据实核减,并由占地单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和补缴相关税款;确有困难的,应先登记造册,暂不纳入计税面积,另行处理,不得将这部分土地面积计算的农业税平摊到农民头上。

  二、完善和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农业税社会减免要实行先减免后征收,对符合减免政策的纳税人要先核定减免税额,再进行征收。不要先征后返,并逐步建立农业税社会减免正常机制。农业税灾歉减免也要尽量做到先减免后征收。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建立稳定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渠道。从今年起,各级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税减免,建立农业税灾歉减免准备金,实行滚动使用。无论社会减免,还是灾歉减免,都要确保减免资金及时兑现到户。省有关文件下发后按省规定执行。

  从今年开始,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收取一定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要暂停执行。今年已经收取的,要做好善后工作。

  三、完善农村“一事一议”政策。村内进行“一事一议”,要统筹公益事业发展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严格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上限控制标准。“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15元,经济条件较好的村,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一事一议”筹资,要与农业税征收错开时间,不能同时进行,这要作为一条纪律执行。村级事业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多数农民同意的就办,不同意的就缓办或不办,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固定的农民负担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中筹资投劳要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要与农民协商,由农民签字认可后,以村为单位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不准搞强迫命令;确需农民投劳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农民只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投劳在农业综合开发中的比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