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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转发衡水市公安局《关于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三)英雄模范人物落户

  被评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及市政府记功的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准予到城镇落户。

  (四)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1、对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2、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他任何条件限制。同时,公安部门应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登记户口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3、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五)在我市城镇投资兴办实业人员落户

  1、凡到我市城镇投资、经商、兴办实业人员,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2、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其境内亲属可转为城镇居民。

  3、凡被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商服务业等各类用人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务工人员,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 。

  (六)我市到西部工作、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户口迁移

  1、我市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2、我市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七)购房及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落户

  凡在我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营业房,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等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自愿落户的原则,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

  (八)成建制迁入落户

  1、凡在我市城镇规划界以内居住的农村人口统一登记为城镇人口。

  2、成建制迁入我市城镇的外地企业职工,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准予迁入。

  (九)升学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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